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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交通運輸交通違法繳納法定期限
發布日期:2025-02-28  瀏覽次數:  字號:〖默認 超大

根據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對行人、乘車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罰款,當事人無異議的,可以當場予以收繳罰款。

  罰款應當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申(shen)請人民(min)法院強(qiang)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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