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自主招用人員: (一)委托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中介機構; (二)參加職業招聘洽談會; (三)委托報紙、廣播、電視、互聯網站等大眾傳播媒介發布招聘信息; (四)利用本企業場所、企業網站等自有途徑發布招聘信息; (五)其他(ta)合法(fa)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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