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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勞動就業課爭執適于勞動就業課爭執調節仲載法?
發布日期:2025-02-28  瀏覽次數:  字號:〖默認 超大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fa)律、法(fa)規規定的(de)其(qi)他勞動(dong)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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