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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稱:關于加強和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 引 號:014109429/2021-00185
法定標準自覺公開化細分:市政府及辦公室文件 三公開方法:主動公開
zip文件代碼:常政辦發〔2021〕107號 推送構造: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生成二維碼期限:2022-11-13 公開監督年月日:2022-12-03 廢止(zhi)日期(qi):很好的
信息內容發展歷程:更多開展和規程人們宅營地報備處工院作的通告
關于加強和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常州經開區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事關廣大農民居住權益,對于保護農民合法權益、促進城鄉融合發展、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具有重要意義。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根據《中共江蘇省委農辦 江蘇省農業農村廳 江蘇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加強和規范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蘇農經〔2020〕11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加強和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管理職責,建立健全管理機制體制
  建立健全市縣主導、鎮級主責、村級主體的農村宅基地管理機制。各轄市(區)人民政府要制定完善宅基地管理政策規定和制度辦法,組織協調職能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鎮(街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級組織”)依法依規履責,統籌機構設置、人員配備、經費安排,健全宅基地違法用地查處機制,加強對鎮(街道)審批宅基地監管,防止土地占用失控。鎮(街道)要切實履行屬地責任,承擔起農村宅基地審批和日常監管職責,制定實施細則、充實力量、健全機構,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確保宅基地審批接得住、管得好;指導村級組織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健全宅基地申請審核有關制度,公平、公開、公正使用宅基地。村級組織要健全宅基地申請審查有關制度,依托網格化管理載體,發揮村級網格員資源優勢,建立村級宅基地協管員制度,協助開展農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
  各級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要增強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切實履行好部門職責,做好宅基地審批管理工作的銜接,加強制度建設,指導和督促鎮(街道)有關業務機構開展工作。農業農村部門具體負責農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有關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違法用地查處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標準,指導宅基地合理布局、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盤活利用;組織開展農村宅基地現狀和需求情況統計調查,定期向同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通報農民建房新增建設用地需求;參與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土地利用計劃和規劃許可、確權登記頒證等工作,在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中統籌安排宅基地用地規模和布局,滿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和規劃許可等相關手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做好農村危房改造、鄉村建筑工匠培訓和技術服務等行業管理工作。
  二、堅持規劃引領,保障農村村民合理用地
  (一)科學編制村莊規劃。嚴格遵守《常州市鎮村布局規劃(2020)》,有序推動實施,引導要素分類配置、村莊分類發展。大力支持和穩步推進“多規合一”的實用性村莊規劃編制,堅持先規劃后建設。在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中,統籌安排農村村民建設現代化宜居農房的用地規模。結合全市現代化宜居農房建設和鄉村風貌提升工作,按照“建設提升規劃發展村莊、搬遷整理規劃搬遷撤并類村莊、改善規劃其他一般村莊”的分類指導原則,鼓勵新建農房向基礎設施完善、公共服務配套齊全、景觀環境優美的村莊集聚,科學選址,統籌安排,解決好村民住宅用地剛性需求。
  (二)嚴格“一戶一宅”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農村宅基地,宅基地面積標準不得超過《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的規定標準。不同地區宅基地面積的標準,由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在規定范圍內具體細化。各轄市(區)人民政府要根據《江蘇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第十七、十八條的規定,充分利用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和農村宅基地及農房利用現狀調查成果,結合本地實際,完善以戶為單位取得宅基地分配資格的具體條件和認定規則,指導鎮(街道)加強對宅基地申請對象身份、住房現狀、舊宅處置方式等資格條件的審核把關工作。
  (三)堅持節約集約利用。鎮(街道)要嚴格控制農村居民點用地總量,優先安排無房戶,優先利用村內閑置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現有宅基地面積超過規定標準的,申請翻建、改(擴)建、新建房屋的,宅基地面積須按規定標準核減;農村村民應嚴格按照批準面積和建房標準建設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積占用宅基地。
  (四)保障農民住宅建設合理用地。按照《江蘇省自然資源廳 江蘇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切實保障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用地的通知》(蘇自然資發〔2020〕183號)要求,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每年年初以各轄市(區)為單位提出需求保障計劃,經市統一匯總并報省審定后,由省原則上按不低于各地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的5%預支安排,專項保障農村村民住房改善用地,年底實報實銷,當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優先保障。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因地制宜保障農村村民戶有所居。
  三、優化審批流程,實現用地建房全程管理
  (一)農戶依法申請。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戶,向所在村民小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書面申請,提交《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以及申請書、承諾書、相鄰權利人征求意見書和相應資格權人身份信息等相關要件。
  (二)村(組)級規范審查。村民小組收到農戶申請后,應提交村民小組會議討論通過,并將農戶成員人數、申請理由、擬用地位置和面積、擬建房層數、高度和面積等情況在本小組范圍內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報村級組織審查。村級組織重點審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實有效、擬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鄰權利人意見、外觀風貌是否符合相關要求等。審查通過的,由村級組織簽署意見,報鎮(街道)審批。沒有分設村民小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請等事項已統一由村級組織辦理的,農戶直接向村級組織提出申請,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后(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由村級組織簽署意見,報送鎮(街道)審批。
  (三)鎮級聯動審批。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鎮(街道)審核批準。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重心下移,由鎮(街道)按照完善基層治理體系要求,充實力量,依托鎮(街道)行政服務中心等平臺,建立健全一個窗口對外受理、多部門內部聯動運行或整合相關資源力量集中辦公的農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聯審聯辦制度,并按照易于開展工作的原則,明確具體牽頭部門,及時制定和公布辦事流程和要件,明確材料審查、現場勘查等各環節的崗位職責和辦理期限,為群眾提供便捷高效“一站式”服務。
  鎮(街道)受理窗口受理后,及時開展審批工作。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審查申請人和用地人數是否符合資格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積標準、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的村組審核公示程序是否履行到位等。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審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在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涉及使用林地的辦理使用林地審批手續后,辦理用地和規劃許可。建設管理部門負責審查農房建筑設計是否安全合理、建筑形態是否符合規定以及建筑工匠(施工單位)是否符合相應資質或施工合同是否規范等。涉及鎮(街道)其他部門的事項,由牽頭部門負責及時征求意見。
  根據各機構聯審結果,由鎮(街道)對農民宅基地申請進行審批,符合要求的核發《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各轄市(區)可以將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由鎮(街道)一并發放,在審核發放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應當依法核定施工期限,并以適當方式公開。鎮(街道)應當在接到村級組織報送的申請表和建房申請人的書面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批,并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四)嚴格用地建房全過程管理。鎮(街道)要加強對宅基地申請、審批、使用的全程監管,嚴格村莊規劃、申請條件、審批程序、審批結果、投訴舉報方式“五公開”制度。全面落實“四到場”要求。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后,鎮(街道)要及時組織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建設管理等部門開展現場批前勘查。對經批準用地建房的農戶,鎮(街道)組織相關部門到現場進行開工查驗,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確定建房位置。在農戶建房過程中,鎮(街道)要加強巡查管理,組織相關部門聯動開展建房砌基、結頂前的建設現場巡查,檢查房屋建設是否存在超大、超高、超層和擅自改變建筑結構和風貌等情況,對違法建筑及時發現、及時制止,及時督促整改。農戶建房完工后,鎮(街道)組織相關部門到實地進行驗收,實地檢查農戶是否按照批準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準面積和規劃要求建設住房,是否履行拆除舊房且原宅基地交還集體等承諾,符合要求的由鎮(街道)出具《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驗收意見表》。村級組織應積極發揮主體作用,派員到場參與宅基地批放和住宅建設竣工驗收。
  四、鼓勵盤活利用,保護農民合法財產權益
  (一)大力培育各類盤活利用主體。在充分保障農村村民宅基地合法權益和住房財產權的基礎上,鼓勵村級組織及其成員、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揮主體作用,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支持返鄉人員依托自有和閑置住宅發展適合的鄉村產業項目。引導有實力、有意愿、有責任的各類市場主體積極有序參與盤活利用工作,帶動當地產業發展和農民就業創業。依法保護各類主體的合法權益,推動形成多方參與、合作共贏的良好局面。
  (二)探索創新多種盤活利用方式。村級組織及其成員、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要結合鄉村休閑旅游、特色田園鄉村建設、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等工作,探索自主經營、合作經營、租賃經營、委托經營等多種形式,盤活利用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依托地域特色、傳統村落、傳統建筑、傳統民俗等優勢,依法依規發展農家樂、民宿、鄉村旅游、養老休閑等產業。鼓勵轄市(區)統籌相關資金用于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盤活利用獎勵、補助等。
  (三)穩妥開展盤活利用試點示范。各地可選擇1-2個黨委政府重視、村級組織健全、宅基地管理規范、鄉村產業發展有基礎、農民群眾參與積極性高的鎮、村,開展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統一盤活利用試點。對于歷史原因形成的“一戶多宅”以及進城落戶造成的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可以依法鼓勵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探索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合法流轉。溧陽市和武進區作為全國新一輪農村宅基地改革試點地區,要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的盤活利用上大膽創新,探索宅基地的有償使用和有償退出,形成可復制、能推廣的制度創新成果。
  五、強化組織保障,確保宅基地工作平穩有序
  1. 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工作,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確保宅基地供應、宅基地分配、農民建房規劃管理等工作的連續性、穩定性。市建立農村宅基地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市政府分管領導為總召集人、分管副秘書長為召集人,市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為成員。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農業農村局,協調推進有關工作,研究決定重大問題和事項,有序做好宅基地管理工作銜接等。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和鎮(街道)要按照市級聯席會議制度架構建立相應工作協調機制,互通共享政策數據信息,充實工作力量,聯合開展審批監管,共同組織改革試點和盤活利用,協同處置信訪矛盾與法律糾紛,推進管理重心下沉,有序銜接平穩過渡。
  2. 優化工作流程。各轄市(區)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優化審批工作程序和辦事指南,要對現行宅基地審批和建房規劃許可辦事指南、申請表單、申報材料清單等進行梳理,參照附件1-6的樣式,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簡化和規范申報材料。農業農村部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要建立全市統一的宅基地和現代化宜居農房建設管理系統,各地宅基地和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統一納入其中,實現全市宅基地全要素信息化管理。鎮(街道)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審批管理臺賬,做好有關資料歸檔留存,并于每季度首月月底前,將上季度審批情況報上級農業農村、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備案。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在年底前,選擇1-2個試點鎮,開展一個窗口對外受理、多部門內部聯動運行的農村宅基地建房聯審聯辦試點,并建立健全本地區宅基地審批管理制度。
  3. 加強動態監管。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鎮(街道)依法建立動態巡查機制,發現違法建設的,及時予以制止并通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農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違反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建住宅等違法行為,堅決遏制農村亂占耕地建房。村級要開展任務巡查、日常巡查和舉報巡查,及時收集掌握農村宅基地使用、農房建設施工等狀況,對違法違規行為做到早發現、早報告。
  4. 嚴肅工作紀律。農村宅基地事關廣大農民切身利益,事關農村長久發展和社會穩定,做好宅基地管理工作意義重大、影響深遠。各地要堅決杜絕推諉扯皮和不作為、亂作為的現象,防止出現工作“斷層”“斷檔”。對工作不力、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要依法嚴肅追責。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有宅基地管理任務的常州經開區參照本文件執行;有宅基地管理任務的街道(園區、開發區)、社區對應參照鎮和村有關規定執行。最終解釋權歸常州市農業農村局。
  超大附件:1. 華體育全站官方下載:農材宅培訓基地和農村蓋房(設計經營許可證)申報表
     2. 農材宅產業園選用承若書
     3. 農民宅集散地和建房子(總體規劃批準)審核表
     4. 鄉間規劃方案規劃方案允許證
     5. 村里宅機地審批書
     6. 華體育全站官方下載:山東農村宅集地和農村蓋房(方案批準)初驗一件表

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1月13日

  (此件公開性發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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