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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稱:常州市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辦法
索 引 號:014109429/2022-00180
信息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文件名稱序號:第18號 發表設備:常州市人民政府
自動生成準確時間:2023-10-27 公開透明年月日:2023-11-10 廢(fei)止日期:有(you)效的
玩法綜述:南京市吊裝物理防護經營具體辦法
常州市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辦法
(2022年10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獨一章  總(zong)  則


  首條  為了加強起重機械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起重機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其次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起重機械的生產(包括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及其安全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起重機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并僅限于國務院批準的特種設備目錄內的起重機械。
  然后條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節能環保、綜合治理的原則,建立和完善生產、使用單位負責,政府監督管理,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管理機制。
  第二步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及時解決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機構應當配合、協助做好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十五條  市、轄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各行業主管部門根據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要求,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6條  起重機械生產、使用單位是起重機械的安全責任主體,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安全技術規范和相關標準,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
  起重機械生產、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起重機械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對本單位起重機械安全工作負責。
  第7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起重機械安全宣傳和事故警示教育,普及起重機械安全知識,增強公眾安全意識。
  8條  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開展起重機械宣傳教育、安全培訓和咨詢等活動,提高起重機械安全管理水平。

  第9條  推行起重機(ji)𒅌械(xie)生產、使用(yong)、維護保(bao)養等單(dan)位以及檢(jian)驗、檢(jian)測機(ji)構投保(bao)起重機(ji)械(xie)安全責任保(bao)險,提高(gao)起重機(ji)械(xie)事故應急處置和(he)賠付能(neng)力(li)。


二是章  穩(wen)定(ding)中規定(ding)


  第10條  建設項目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建(構)筑物的用途以及起重機械使用要求、作業環境等,按照有關規定、標準,設計起重機械安裝、使用所涉及的承載基礎、安全距離等。
  第九一部  從事起重機械安裝、改造、修理活動的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服從建設項目建設單位、起重機械使用單位現場安全管理,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安裝、改造、修理情況書面告知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二)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相關標準、安裝使用說明書以及起重機械性能等要求,編制施工方案;
  (三)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并對現場施工人員進行施工技術交底;
  (四)按照施工方案開展安裝、改造、修理活動;
  (五)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相關標準對起重機械進行自檢,并做好記錄;
  (六)安裝、改造、修理竣工驗收后三十日內,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移交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對其安全使用進行指導,并提供必要的技術幫助;
  (七)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其他規定。
  十二條  從事起重機械安裝、改造、修理活動的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施工檔案,并妥善保管。施工檔案包含以下內容:
  (一)施工合同、安全協議;
  (二)施工方案;
  (三)自檢記錄、驗收資料;
  (四)其他需要歸檔的材料。
  第九三根  起重機械的安裝、改造、重大修理過程,應當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四條所述  起重機械由司機室操作改為地面操作、遙控操作的,應當依法由取得起重機械制造、安裝許可的單位實施。
  前款規定改變起重機械操作方式,根據相關規定屬于重大修理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執行。
  第六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本辦法規定的起重機械改造為特種設備目錄外的起重機械。
  確因生產經營需要進行改造的,應當依法由取得起重機械相應制造許可的單位實施。施工單位應當在改造前書面告知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改造過程中遵守起重機械改造的相關規定,并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確認。改造結束后,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及時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
  第10六條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安全管理人員。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取得相應資格的,應當取得相關資格后方可從事起重機械相關工作。
  第六七條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對安全管理人員、作業人員等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其掌握崗位安全知識和技能。
  起重機械地面操作人員、遙控操作人員,應當經培訓合格后上崗作業。鼓勵起重機械地面操作人員、遙控操作人員取得相應起重機械作業資格。
  第10八條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建立安全技術檔案,加強日常安全檢查,確保起重機械使用安全。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使用取得許可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起重機械,不得使用存在安全隱患的起重機械;依法辦理使用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起重機械的顯著位置。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對在用起重機械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
  第十九九條  使用起重機械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規定的安全距離、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二)配備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吊具、索具并保證其安全使用;
  (三)在規定的工作參數范圍內使用起重機械;
  (四)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其他規定。
  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發現異常情況或者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處理并向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起重機械運行不正常時,作業人員應當按照操作規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安全。
  2.10條  在用起重機械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定期檢驗。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配合起重機械檢驗工作,檢驗中發現不合格項目的,應當及時進行整改。
  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起重機械不得使用。
  第二種11條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按照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結合起重機械使用頻次、作業環境等因素,明確起重機械維護保養周期并實施經常性維護保養;未明確維護保養周期的,至少每月進行一次。
  第二步十三條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自行維護保養的,應當對維護保養人員進行培訓,保證其掌握維護保養相關知識和技能。委托其他單位保養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相關標準以及合同的約定對起重機械進行維護保養,對其安全性能負責。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將維護保養的相關信息告知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告知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推動由取得起重機械制造、安裝許可的單位進行維護保養,推進起重機械維護保養專業化、規模化。
  第二名十四條  起重機械維護保養應當落實有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遵守操作規程,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維護保養方案,維護保養方案不得低于安全技術規范、相關標準和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的要求;
  (二)按照維護保養方案開展維護保養活動;
  (三)按照規定填寫維護保養記錄,并經相關人員簽字確認;
  (四)建立維護保養檔案,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個定期檢驗周期;
  (五)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其他規定。
  從事特種作業的維護保養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一十四條所述  起重機械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繼續使用的,使用單位可以委托具有專業技術能力的單位進行安全評估,并根據評估結論作出相應處理:
  (一)頻繁出現故障的;
  (二)發生事故后再次投入使用的;
  (三)遭遇嚴重水浸或者火災、雷擊、地震等災害影響的。
  起重機械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使用單位認為可以繼續使用的,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通過檢驗或者安全評估,并辦理使用登記證書變更,方可繼續使用。
  第十二第十六條  起重機械擬暫停使用一年以上的,使用單位應當書面告知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起重機械停用期間,使用單位應當確保起重機械不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并在顯著位置設置停用標志。起重機械擬重新啟用的,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啟用,并書面告知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最后第十六條  起重機械拆卸應當由取得相應起重機械制造、安裝許可或者其他具有相應技術能力、安全條件的單位進行。拆卸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標準,結合起重機械結構特點,編制拆卸方案,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
  其次二十七條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安全技術規范和相關標準,結合本單位組織管理體系、起重機械數量和風險隱患排查情況,編制起重機械事故專項應急預案或者現場處置方案,并定期進行演練。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知識教育培訓,重點對起重機械作業人員以及毗鄰起重機械作業崗位相關人員進行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等內容培訓。
  然后十九條  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資格,按照核準的范圍、項目開展檢驗、檢測工作,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客觀、公正、及時出具檢驗、檢測報告并對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負責;
  (二)保守檢驗、檢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
  (三)發現起重機械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及時告知相關單位,并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四)與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數據對接,及時將檢驗、檢測信息數據等上傳至特種設備安全監管信息平臺;
  (五)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的其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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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di)二(er)章  輔(fu)導經營


  第二種第十九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起重機械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依法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及時采取措施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起重機械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并對以下起重機械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一)近二年發生過起重機械安全事故的;
  (二)投入使用年限較長的;
  (三)超過檢驗有效期限的;
  (四)其他有必要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的。
  第四10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起重機械維護保養的監督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托第三方對起重機械維護保養情況進行評價,并向社會公布評價結果。
  推行起重機械維護保養記錄無紙化,提高維護保養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本市制定起重機械維護保養地方標準,提升維護保養的規范化水平。
  311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執法協作和信息共享機制。
  有關部門對工作中發現的應當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及時移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處理。
  三、十三條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監管信息平臺,提升安全監督管理的精準化、智能化水平。
  其三十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組織制定起重機械事故應急預案,定期進行應急演練,增強事故應急救援處置能力。

  3.十4條(tiao)  任何(he)組織和個人都(dou)有(you)權(quan)對違反起重機械安全管理(li)的行(xing)為進行(xing)投(tou)訴(su)、舉報(bao)(bao❀)。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li)部(bu)門應當公開投(tou)訴(su)、舉報(bao)(bao)渠道;收(shou)到投(tou)訴(su)、舉報(bao)(bao)后,應當依法處ཧ(chu)理(li),并(bing)及時反饋處(chu)理(li)情況(kuang)。


第三章  法(fa)律法(fa)律責任


  3、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其次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未書面告知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即行施工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3.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地面操作人員、遙控操作人員未經培訓上崗作業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起重機械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yi)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yi)條規定(ding),起重機械(xie)使用(yong)(yong)單位(wei)對在(zai)用(yong)(yong)起重機械(xie)未進行經(jing)常性維(wei)護(hu)保養的(de)(de),由特種設(she)備安全൩監督管理部門(men)責(ze)令(ling)限期(qi)改正;逾期(qi)未改正的(de)(de),責(ze)令(ling)停止使用(yong)(yong)有關起重機械(xie),處一(yi)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5章  附  則


  再者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技術規范、相關標準,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的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
  四、10條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步國慶條  常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按照職責權限,根據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負責管轄區域內的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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