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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信息名稱大全:常州市控制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規定
索 引 號:014109429/2014-00145
公開的行為:主動公開
程序序號:常政規〔2014〕9號 更新培訓機構:常州市人民政府
轉化成準確時間:2015-08-05 面向社會時間日期:2015-08-22 廢止時間:2021-11-24
項目闡述:廣東市管控地方路線開發利用菅理暫行規定
常州市控制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規定
(2014年8月5日常州市人民政府常政規〔2014〕9號文發布)

  第一(yi)🅠點條  為加強城(cheng)(cheng)市道(dao)路(lu)(lu)管理(li),控制和規范城(cheng)(cheng)市道(dao)路(lu🐟)(lu)挖掘(jue)行為,充分發揮城(cheng)(cheng)市道(dao)路(lu)(lu)功(gong)能,根(gen)據(ju)國務院(yuan)《城(cheng)(cheng)市道(dao)路(lu)(lu)管理(li)條例》等法律(lv)法規規定(ding),結合(he)本市實際,制定(ding)本規定(ding)。

  第二個條  本市中心城區范圍內城市道路的挖掘管理和相關規劃、建設行為,適用本規定。
  再者條  本規定所稱的城市道路挖掘,是指因建設、養護、維修道路或敷設地下管線需要開挖路面,影響道路功能的行為。
  第4條  城鄉建設部門是本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主管部門,發改、經信、公安、國土、交通、規劃、城管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控制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五個條  控制城市道路挖掘應當遵循科學規劃、統籌建設、計劃管理、協調推進的原則。
  第十六條  城市道路建設,應當符合城市道路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
  進行城市道路建設,應通知相關管線單位同步組織實施;不能同步的,應當按照規劃預留管位。
  第十九條  城市道路管線設施的建設計劃,應當與城市道路發展相關規劃、年度建設計劃相協調。
  敷設、改造城市道路管線,應統籌考慮其他地下管線需求,避免重復開挖道路。
  鼓勵采用非開挖技術敷設城市道路管線。
  第8條  開發地塊的道路和地下管線接入,應當同步規劃,減少重復開挖。
  實施城市重大項目,各專業管線單位應同步完善相關配套管線建設、更新。
  第9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建設或挖掘城市道路,并有權對擅自建設或挖掘城市道路的違法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公安、城鄉建設、交通、規劃等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城市道路發展規劃。城市道路發展規劃應當與城市各類專業管線的專項規劃相協調。
  第九眼前這條  規劃部門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結合城市道路發展規劃,細化落實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及各專項規劃的要求,明確各類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的位置和建設標準。
  十二條  城鄉建設部門根據城市發展的需求,統一制訂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劃,并按有關規定予以報批、公布和組織實施。
  第六三根  市、區兩級城市道路名錄分別由市、區城鄉建設部門每2年公布一次。
  第九幾條  編制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線設計方案,應以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各專業管線規劃為依據,統籌安排地下管線的管位,并結合道路周邊發展需求,重點做好支管預留工作;同時應根據地塊與道路的實施時序,提出地下管線的近遠期實施方案。
  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線的施工圖設計,應依據規劃方案,確保現狀支管與設計管道接通;對有條件的道路盡量在道路紅線外側布置相關管線;預留支管的檢查井原則上應布置在人行道外側。
  第10五條  除特殊情況外,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內,大修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內不得挖掘。
  第六六條  城市道路挖掘實行計劃管理。各專業管線單位根據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劃和地下管線建設需求,提前申報下一年度道路挖掘計劃;其他建設單位需挖掘城市道路的,應至少提前三個月申報計劃。城市道路挖掘計劃由城鄉建設部門統籌管理。
  第十九七條  按照道路管理權限建立市、區兩級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城鄉建設部門牽頭,公安、交通、規劃、城管以及各專業管線單位共同參與,研究確定城市道路挖掘計劃及其調整等重要事項。
  第六八條  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城市道路挖掘計劃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六九條  需要對城市道路進行挖掘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相關行政許可。
  其二八條  建設單位挖掘城市道路前,應當充分利用現有檔案和信息管理系統,查明建設用地及毗鄰區域內地下管線的情況,取得現狀資料。
  沒有現狀資料或者現狀資料不準確的,建設單位應會同相關管線單位探明地下管線現狀。
  2國慶條  經批準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設單位,應優化挖掘方案,減少道路挖掘范圍和次數,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挖掘;
  (二)挖掘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
  (三)按指定的地點堆放物料;
  (四)不得壓占檢查井、消防栓、雨水口等設施;
  (五)涉及測量標志、地下管線、文物保護標志等設施時,應當采取保護措施,不得擅自移位、損壞;
  (六)采取安全方法進行施工,不得損壞既有設施,采取措施控制揚塵、降低噪音、治污減排;
  (七)需要限制車輛行駛或者實行臨時交通管制的,事先報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并提前向社會通告;
  (八)挖掘工程竣工后,及時清理現場,拆除臨時設施,恢復道路功能,并通知城鄉建設部門組織檢查驗收。
  第2十三條  挖掘工程驗收后,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城市道路進行修復。
  城鄉建設部門應在修復完成后組織驗收。
  修復工程實行質量保修,保修期為一年,自修復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其二第十三條  因地下管線發生爆裂、泄露等故障或者突發事故,需要緊急挖掘城市道路進行搶修或者探查事故原因的,搶修單位可以先行挖掘搶修,并應不間斷施工直至修復完畢。
  搶修單位應立即報告城鄉建設部門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
  搶修單位應在事故發生24小時內按規定補辦相關行政許可手續,遇節假日可以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最后十四條線  城市軌道交通、立交橋、高架橋、隧道等重大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需大面積挖掘并長期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編制施工期間道路交通組織方案,并報公安、城鄉建設、城管等部門審批。
  最后第十條  建立和完善城市道路管網信息管理系統,實行信息共享。規劃部門對城市道路地下管線開展普查,各有關單位應當參與、配合,將普查成果納入城市道路管網信息管理系統。各相關單位應將普查信息作為制定地下管線新建、改造計劃、提出道路挖掘需求的重要依據。
  2第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規定,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十二條  有關部門、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和相關規劃、建設活動中違反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是二十條  本規定所稱市中心城區,以《常州市城市總體規劃(2011-2020)》規定的中心城區范圍為準。
  二19條&nꦅbsp; 本規(gui)定自2014年(nian)10月(yue)1日起施行(xing)。

常州市人民政府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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