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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名字大全:市政府關于印發《常州市河道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索 引 號:014109429/2021-00004
三公開措施:主動公開
文本產品編號:常政規〔2020〕4號 發布新聞企業:常州市人民政府
導出時間日期:2021-12-14 對外公布期限:2022-01-07
時   效:本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13日。
內容簡述:常熟市河流管控實現心思
市政府關于印發《常州市河道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常政規〔2020〕4號)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常州經開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常州市(shi)河(he)道管理實施(shi)辦法》已經(jingꦚ)市(shi)政(zheng)府常務會議(yi)審議(yi)通過,現印發給(gei)你們,請認真貫(guan)徹執(zhi)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nian)12月14日



常(chang)熟市河道治理管控執行(xing)心思

第一點章(zhang) 總 則

   首條 為了加強河道管理和保護,規范開發利用,保障防洪和供水安全,改善水生態環境,發揮河道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種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河道(包括湖泊、水庫、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洪區、滯洪區)的管理、保護和利用,適用本辦法。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采挖砂、石,取土等活動的,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河道內的航道,同時適用航道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
  第二條 河道管理實行全面規劃、統籌兼顧、保護優先、綜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則,服從防洪的總體安排。
  第三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河道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河道管理單位,將河道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河道建設、維修養護、管理運行所需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常州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在規定的職責權限內負責本區域的河道管理工作。
  最后條 市、轄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河道的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由國家和省有關機構主管的除外。
  市、轄市(區)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河道管理的有關工作。
  最后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加強對河道的日常巡查,制止違法行為,做好河道的維修養護和清淤疏浚、保潔等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以依法制定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引導村民、居民自覺維護河道整潔,協助做好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潔工作。
  第7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河道管理和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河道管理和保護的相關知識,引導公眾自覺遵守河道管理和保護的法律法規。
  八條 ဣ任(ren)何(he)單(dan)位和個人(ren)有權對違反河(he)道管(guan)理法(fa)律法(fa)規的(de)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對管(guan)理和保護河(he)道作(zuo)出突出貢獻的(de)單(dan)位和個人(ren),由各級人(ren)民(min)政(zheng)府或者水行政(zheng)主管(guan)部門給予獎(jiang)勵。

 最后章(zhang) 河長制

   第9條 全面實行河長制,落實河道管理保護地方主體責任,建立健全部門聯動綜合治理長效機制,統籌推進水資源保護、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維護河道健康生命和河道公共安全,提升河道綜合功能。
  第10條 市、轄市(區)、鎮(街道)三級設立總河長,河道分級分段設立河長。總河長、河長名單向社會公布。
  第六一根 各級總河長是本行政區域內河長制的第一責任人,組織領導、協調解決河長制落實過程中的重大問題,組織督促檢查、績效考核和問責追究。
  各級河長負責組織相應河道的管理、保護、治理等工作,開展河道巡查,協調、督促解決河道管理保護中的問題。
  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按照分工履行職責,落實河長制有關工作。
  第十九二條 河道應當設置河長公示牌。公示牌應當標明河道名稱、河道概況、河長名單、職責任務、管護要求、禁止和限制行為、監督電話等事項,并設置于河道沿岸顯著位置。
  公示牌內容變動或者損壞的,應當及時更新。
  第九這三條 市(shi)、轄(xia)市(shi)(區)人民政府應當🍌建(jian)立河(he)長(chang)制考(kao)核評價(jia)制度和公眾參與信息平臺,對河(he)長(chang)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和評價(jia)。

三、章 管控與保(bao)護英(ying)文

   第10幾條 河道管理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下級管理服從上級管理的管理體制。對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河道,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職責權限的規定,根據河道的統一規劃和管理技術要求實施管理。
  十五條 河道分級管理權限分別是:
  (一)國家和省管理的河道,按照其規定執行;
  (二)市管河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轄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河道的統一規劃和技術要求,實施河道的建設、運行、維修、養護;
  (三)其他河道由所在地轄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第10六條 市、轄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河道分級管理權限制定河道管理名錄,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澡港河、德勝河、北塘河、老大運河、南運河(不含武進段)和蘇南運河,屬于市管河道。河道管理名錄可以根據實際適時調整。
  第十九七條 市、轄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河道水系、水域狀況、開發利用等基礎情況調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河道檔案,加強河道管理的信息化建設。
  十八條 市、轄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河道分級管理權限,按照防洪、水資源配置和保護的總體安排,會同發展改革、交通運輸、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部門編制河道保護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十九條 河道保護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流域、區域綜合規劃以及防洪、水資源等專業規劃,與生態紅線保護規劃、航道規劃等規劃相銜接。其他專業規劃應當與河道保護規劃相協調。
  第三八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河道水域和岸線資源的保護區、保留區、控制利用區和開發利用區,保證水域和岸線資源的有效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
  第二個11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河道的保護,明確保護范圍和標準,建立相關檔案,對涉及河道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挖掘、整理,保護和弘揚河道文化。
  二12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河道的劃界工作,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河道劃定管理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一)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圍:
  1. 骨干河道:有堤防的,兩堤防之間的水域、灘地、兩岸堤防及護堤地;無堤防的,水域、灘地及河口兩側各十米,或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設計洪水位確定;
  2. 其他河道:有堤防的,兩堤防之間的水域、灘地、兩岸堤防及護堤地;無堤防的,水域、灘地及河口兩側五至十米,或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設計洪水位確定;
  3. 湖泊:水域、灘地、蓄洪區、滯洪區、環湖大堤及護堤地。
  (二)長江、太湖、滆湖、長蕩湖堤防及涵閘的管理范圍:
  1. 長江:背水坡有順堤河的,以順堤河為界(含水面),沒有順堤河的,至堤腳外十五米;
  2. 太湖、滆湖、長蕩湖:迎水坡堤腳外二十米;背水坡有順堤河的,以順堤河為界(含水面),沒有順堤河的,堤腳外十五米;
  3. 大中型涵閘、抽水站:上下游河道、堤防各五百米,左右側各兩百米;
  4. 小型涵閘、抽水站:上下游河道、堤防各兩百米,左右側各五十米。
  (三)水庫的管理范圍:
  1. 大型水庫:大壩及其兩端各一百米、大壩背水坡壩腳外兩百米;
  2. 中型水庫:大壩及其兩端各八十米、大壩背水坡壩腳外一百五十米;
  3. 小(1)型水庫:大壩及其兩端各五十米、大壩背水坡壩腳外一百米;
  4. 小(2)型水庫:大壩及其兩端各十米、大壩背水坡壩腳外十米;
  5. 庫區水域、島嶼和校核洪水位以下區域。
  二第十三條 市、轄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置河道管理范圍的界樁和標識牌。標識牌應當載明河道名稱、管理責任人、河道管理范圍以及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和限制的行為等事項。河道標識牌可以與河長公示牌統籌設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損毀、掩蓋界樁和標識牌。
  第二個十四條所述 修建河道工程,在工程設計中應當包括主體工程和觀測、防汛、自動控制(監控)、水文、管理用房等各類管理基礎設施和附屬設施,明確工程管理范圍。工程概算中應當包含上述工程設施的投資。在工程開工前應當依法辦理用地手續,確定土地權屬。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將上述工程一并驗收,并將有關資料移交工程管理單位。
  其次十八條 河道管理單位應當加強河道的安全檢查和維修養護,消除安全隱患,保障安全運行。
  二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河道環境整治,限期消除黑、臭、臟河道,定期組織水生植物清理、漂浮物打撈、河道保潔等。
  第五十二條 市、轄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河道淤積情況定期監測,并根據監測情況制定清淤疏浚計劃,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河道清淤不得損害河道水生態環境。淤泥利用應當經無害化處理,并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
  第二點18條 河道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堤防及其護堤地綠化工作,防止水土流失,美化河道環境。
  河道管理范圍內護堤護岸林木不得擅自砍伐。采伐河道管理范圍內水利防護林的,應當依法向林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采伐許可手續,并按照規定更新補種。其他部門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營造的林木,其日常管理和更新采伐應當滿足河道行洪排澇、防汛搶險、工程安全和水土保持的需要。
  其次十八條 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安全的河段,應當限定航速。限定航速的標志,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與水行政主管部門商定后設置。
  通行船舶應當遵守限定航速規定,不得超速行駛。
  3八條 禁止擅自圍墾河道。因江河治理需要圍墾的,應當經過科學論證,并經依法批準。
  已經圍河造地的,應當制定計劃,明確時限,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進行治理,退地還河。
  3、十一國慶條 禁止填堵、覆蓋河道。
  因城市建設確需填堵原有河道的溝叉、貯水湖塘洼淀和廢除原有防洪圍堤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報城市人民政府批準,并按照等效等量原則進行補償,先行興建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補償措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三是第十二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傾倒、排放、堆放、填埋礦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漿、垃圾等廢棄物;
  (二)傾倒、排放油類、酸液、堿液等有毒有害物質;
  (三)損壞堤防、護岸、閘壩等各類水工程建筑物及防汛、水文、通訊、供電、觀測、自動控制等設施;
  (四)在行洪、排澇、輸水河道內設置影響行水的建筑物、構筑物、障礙物或者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稈作物;
  (五)在堤防和護堤地建房、墾種、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
  (六)其他侵占河道、危害防洪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和破壞河道水環境的活動。
  第二第十五條 涵、閘、泵站應當設立安全警戒區。安全警戒區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工程管理范圍內劃定,并設立標志。禁止在涵、閘、泵站安全警戒區內從事漁業養殖、捕(釣)魚、停泊船舶、建設水上設施。
  禁止在行洪、排澇、輸水的主要河道或者通道上設置魚罾、魚籪等捕魚設施。
  3.十4條 市(shi)、轄市(shi)(區)水行政主管(guan)部(bu)(bu)門(men)應(ying)當建(jian)立河🀅道巡查(cha)、督查(cha)制度(du),定期開展(zhan)監督檢查(cha),查(cha)處違法行為。河道管(guan)理單(dan)位應(ying)當開展(zhan)日常管(guan)理巡查(cha),向水行政主管(guan)部(bu)(bu)門(men)報告巡查(cha)中(zhong)發現的(de)重大問題。

第二章 規劃設計與通過

   其三15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確需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建筑物、構筑物等工程設施的,其工程建設方案以及工程位置和界限,應當按照河道分級管理權限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但由流域管理機構審批的除外。
  其三第十六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工程設施,應當符合防洪要求、河道保護規劃和相關技術標準、技術規范,不得妨礙河道行洪輸水、航運暢通,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定。
  修建前款規定的工程設施占用水域的,應當根據建設項目所占用的水域面積、容量及其對水域功能的不利影響,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建設等效替代水域工程。
  經批準的工程設施的性質、規模、地點、用途確需變更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工程設施主體變更的,承接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到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主體變更手續。
  再者十六條 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工程設施施工時,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開工前將施工方案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嚴格按照施工方案進行施工,承擔施工期間和施工范圍內的防汛工作。施工圍堰或者臨時阻水設施影響防洪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防汛指揮機構的緊急處理決定,限期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緊急補救措施;施工結束后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清除施工圍堰等設施,恢復河道原狀。
  對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設施造成損害或者造成河道淤積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負責修復、清淤或者承擔維修費用。
  第三點十七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文件之日起三年內開工建設;逾期未開工建設的,原批準文件失效,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注銷。
  3、十八條 河道管理范圍內經批準建設的工程設施,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保持防汛通道(包括堤頂道路)暢通,不得阻斷。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阻斷的,應當采取措施,恢復暢通。
  第4十二條 從事下列活動,應當按照河道分級管理權限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一)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爆破、鉆探、挖筑;
  (二)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或者進行生產經營活動;
  (三)在河道灘地開采地下資源、考古發掘。
  最后(hou)國慶條 在河(he)道管理范圍內開展(zhan)水上旅(lv)游、水上運動(dong)等活(huo)動(dong),應當符🧜合河(he)道保護規劃(hua),不(bu)得影響河(he)道防洪安(an)全(quan)(quan)(quan)、行洪安(an)全(quan)(quan)(quan)、工程安(an)全(quan)(quan)(quan)和(he)公共安(an)全(quan🌺)(quan)(quan),不(bu)得污染(ran)河(he)道水體。

 最后章(zhang) 民事(shi)法律責任(ren)

   四號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罰。
  第♓四(si)個第十三條(tiao) 水(shui)行(xing)政主管(guan)部門或者(zhe)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zai)河(he)道管(guan)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quan)、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jiu)刑事(shi)責任。

 第(di)七章 附 則(ze)

  4.十4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執法事項,涉及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shi)六條 本辦(ban)法(fa)自2021年(nian﷽)2月1日起施(shi)(shi)行(xingꩲ)。2013年(nian)9月4日市(shi)(shi)人民政府發布(bu)的《常州市(shi)(shi)河道管理實施(shi)(shi)辦(ban)法(fa)》(常政規〔2013〕12號)同(tong)時廢止。

常州市人民政府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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