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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常州(zhou)市發✅展規劃管(guan)理辦法》已經市政府(fu)常務會議審議通(tong)過,現印(yin)發給你們(men),請認真貫徹執行。
第1章 總 則
第一個條(tiao) 為了加強(qiang)發展(zhan)規(gui)(gui)(gui)(gui)劃管理(li),規(gui)(gui)(gui𒐪)(gui)范發展(zhan)規(gui)(gui)(gui)(gui)劃編制活動,保障發展(zhan)規(gui)(gui)(gui)(gui)劃實施(shi),發揮發展(zhan)規(gui)(gui)(gui)(gui)劃在經濟(ji)社會發展(zhan)中的(de)引導和調控作用,根據《江蘇省發展(zhan)規(gui)(gui)(gui)(gui)劃條(tiao)例》等有關規(gui)(gui)(gui)(gui)定,結(jie)合本市實際(ji),制定本辦法(fa)。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發展規劃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發展規劃,是指對一定時期、范圍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謀劃與總體部署。
3條 發展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相關管理活動,應當堅持從實際出發、以人為本、統籌兼顧、民主決策的原則。
第4條 發展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發展規劃編制、實施和相關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并將發展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轄市(區)發展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發展規劃的協調和相關管理工作,并依據職責擬訂和組織實施有關發展規劃;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專項發展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工作。
五 條 依法批準的發展規劃,是各(ge)級(ji)人民政府履行(xing)經濟(ji)調(diao)節、市(shi)場監管、社會管理和ܫ(he)公(gong)共(gong)服務職責的🅰依據,應當遵(zun)守和(he)執行(xing)。
第二種章(zhang) 不斷規劃(hua)區(qu)的機制(zhi)與(yu♔🧸)東西
第七條 發展規劃體系,包括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專項發展規劃和主體功能區實施計劃。
記牌器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是指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為對象編制的規劃,是編制其他發展規劃以及制定有關政策的基本依據。
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的規劃期為五年,可以展望到十年以上。
8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上一規劃期的發展情況、下一規劃期的發展環境和條件;
(二)指導思想、發展戰略、發展目標、發展布局和指標體系;
(三)主要任務、發展重點、重大項目和相關政策;
(四)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
指標體系應當包括預期性指標和約束性指標。各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的約束性指標和主要預期性指標名稱應當一致,指標值應當銜接。
九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是指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所作的年度安排,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在年度中需要付諸實施的具體工作計劃。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上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和本年度計劃目標;
(二)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主要任務和政策措施;
(三)與本年度計劃相配套的專項計劃和重大項目;
(四)其他需要安排的重大事項。
第10條 專項發展規劃,是指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特定領域為對象編制的規劃,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在特定領域的細化安排,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指導特定領域發展、審批或者核準重大項目、安排財政支出預算、制定相關政策的依據。
專項發展規劃一般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同步編制,規劃期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相一致。
第十九一條線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在下列領域編制專項發展規劃:
(一)農業、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礎設施建設;
(二)土地、水、礦產等重要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
(三)環境保護、生態建設、防災減災、公共安全、應急管理;
(四)科技、教育、文化、體育、衛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公共事業與公共服務;
(五)產業發展和結構調整;
(六)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
(七)涉及特定區域內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事項;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領域。
轄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情況確定編制專項發展規劃的領域。
第10二條 主體功能區實施計劃,是對國家和省主體功能區規劃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細化和落實。
編制主(zhu)體(ti)功(gong)能區實施計劃(hua),應當以(yi)國家和(he)省主(zhu)體(ti)功(gong)能區規ཧ(gui)劃(hua)為依據,以(yi)市有關發展規(gui)劃(hua)以(yi)及土地利(l🍬i)用總體(ti)規(gui)劃(hua)、城(cheng)鄉規(gui)劃(hua)為支撐。
第三方(fang)章 發展壯大(da)規劃區的在編(bian)與審批權
十四條線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以及年度計劃,由市、轄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本級發展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擬訂規劃草案。
第六幾條 專項發展規劃分為重點專項發展規劃和其他專項發展規劃。
重點專項發展規劃,是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特定領域的重要事項為對象編制的規劃,其目錄由市、轄市(區)發展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有關部門依據職責組織編制。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編制部門。
其他專項發展規劃,需要經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批準的,由有關部門向同級發展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立項申請,發展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立項申請進行審核,及時提出立項計劃建議,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有關部門組織編制。
十五條 主體功能區實施計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市發展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擬訂計劃草案。
第十九六條 發展規劃編制的立項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規劃名稱、密級;
(二)規劃編制目的、意義和依據;
(三)規劃編制方式、時間進度、經費預算;
(四)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七條 發展規劃編制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前期準備、擬訂草案、銜接與論證、征求意見、審核與批準、公布等。
第九八條 發展規劃草案在報送審核或者批準前,發展規劃編制機關應當將發展規劃草案送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征求銜接協調的意見。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收到發展規劃草案后,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反饋書面意見。
第六九條 發展規劃草案的銜接,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下級發展規劃草案與上級發展規劃銜接;
(二)專項發展規劃草案與同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銜接;
(三)專項發展規劃之間互不矛盾。
發展規劃草案在銜接中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視不同情況,由同級人民政府、上一級發展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予以協調。
第二個10條 發展規劃草案在報送審核或者批準前,發展規劃編制機關會同發展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并按照規定出具書面論證報告。
2、十一月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發展規劃草案在報送審核或者批準前,發展規劃編制機關應當通過公布規劃草案、舉行聽證會、座談會等形式,廣泛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
其次十三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草案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草案在報送批準前,應當聽取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委員會和政治協商會議有關專門委員會的意見。
第二名十五條 對發展規劃草案在銜接協調、專家論證、征求意見等過程中提出來的意見,發展規劃編制部門應當進行研究,合理的予以采納。
發展規劃草案未經銜接協調、專家論證以及征求意見的,不得報送審核、批準。
第一十四條線 編制發展規劃草案,依法需要組織環境影響評價的,發展規劃編制機關應當會同環保部門和發展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環境影響評價,并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篇章、說明或者報告書。
第2第十五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草案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草案,由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
專項發展規劃一般在規劃期的第一年完成編制和報批。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重點專項發展規劃草案,經同級發展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他專項發展規劃草案,由同級發展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批準;經人民政府批準立項的,報人民政府批準。
主體功能區實施計劃草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二十五條 發展規劃草案在報送審核、批準時,發展規劃編制機關應當一并附送發展規劃草案編制說明、專家論證報告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發展規劃草案編制說明應當載明編制過程、銜接協調、專家論證和征求意見等情況,以及銜接協調、專家論證和征求意見中未予采納的意見及其理由。
其次(ci)二(er)十七條 發展(zhan)規(gui)劃經批準后,除涉及國家秘密外,應當在二(er)十個(ge)工作日(ri)內由發展(zhan)規(gu𒀰i)劃編制機關向(xiang)社(she)會(hui)公布。
第四點章 發展(zhan)壯大規劃方案的施行與督(du)查
第二名十七條 組織發展規劃實施的市、轄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健全科學合理的發展規劃實施工作機制,加強評估與考核,協調解決發展規劃實施中的重大問題。
二是黨的十九條 發展規劃的實施,應當制定實施方案。實施方案主要包括規劃實施的年度計劃、階段性計劃、專項行動計劃或者推進規劃實施的政策措施、規劃實施的組織保障等。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發展規劃由發展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實施方案;其他發展規劃由有關部門制定實施方案,并報送同級發展規劃行政主管部門。
再者八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發展規劃實施過程中,應當確保發展規劃約束性指標的完成;對列入發展規劃的重大項目,在土地、資金、人才等方面給予優先保障。
3.十一國慶條 發展規劃的實施中期,發展規劃編制機關應當組織評估,并向原批準機關報送評估報告。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的中期評估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半年執行情況報告,應當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三12條 發展規劃期滿后,發展規劃編制機關應當組織總結評估,評估報告應當報送原批準機關備案。
第3十五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確定重點專項發展規劃開展年度評估,年度評估報告應當報送原批準機關備案。
第三步十四條所述 發展規劃評估應當遵循獨立、客觀、科學、公正的原則。
發展規劃評估應當制定評估方案,評估方案包括評估目的、評估標準、評估方法和評估結論等。
發展規劃評估可以委托有關專業機構承擔。
三是15條 發展規劃經批準后,未經法定程序不得調整或者修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展規劃可以調整或者修訂:
(一)上一級發展規劃調整或者修訂的;
(二)經過中期評估需要調整或者修訂的;
(三)國家、省和市發展戰略、發展布局進行重大調整的;
(四)經濟社會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調整或者修訂發展規劃,由發展規劃編制機關提出調整或者修訂方案,并經過銜接協調、專家論證以及征求意見后,按照規定進行審核、批準和公布。
三、十五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發展規劃編制、實施的監督檢查,并將發展規劃實施情況納入績效評價與考核的內容。
監督檢查情況和考核結果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和監督。
3、十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發展規劃之間存在矛盾的,可以向發展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發展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處理。
對違反規定編制(zhi)、實施(shi)和管理發展規劃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控告(gao)。有關部門在接到(dao)舉報、控告(gao)后,應當(dang)及(ji)💜時處(chu)理并予(yu)以反饋(kui)。
第四章 民法重任
3.18條 對按照規定應當編制發展規劃而未編制,或者違反法定權限和程序編制、調整、修訂發展規劃的,由發展規劃批準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再者十八條 有關部門未按照發展規劃確定的內容履行職責、造成重大損失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四是十二(er)條 發(fa)(fa)展(zhan)規(gui)(gui)劃(hua)編制(zhi)🦄、實(shi)施(shi)和相關(guan)管理機關(guan)的工(gong)作(zuo)人員在組織編制(zhi)和實(shi)施(shi)發(fa)(🥂fa)展(zhan)規(gui)(gui)劃(hua)工(gong)作(zuo)中,濫用職(zhi)權、玩(wan)忽職(zhi)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fen);構成犯(fan)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ze)任。
第(di)五章 附 則
4、十一月條 本辦(ban)法(fa)自2014年8月1日起(qi)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