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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位條 為進一步加強消(xiao)火栓的管理(li),確保滅火救災用水,保護公共財(cai)產和(he)公民生命(ming)財(cai)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heℱ)國消(xiao)防法》、《江(j♋iang)蘇省消(xiao)防條例(li)(li)》和(he)《江(jiang)蘇省城鄉供水管理(li)條例(li)(li)》等法律法規規定(ding),結合本(ben)市實際(ji),制定(ding)本(ben)辦法。
第二種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消火栓的規劃、建設、使用、維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個條 本辦法所稱消火栓是指與供水管網連接,由閥門、出水口和殼體等組成的專門用于火災預防及滅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裝置及其附屬設備。具體包括:
(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簡稱市政消火栓);
(二)單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簡稱單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區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簡稱居民住宅區消火栓)。
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負責消火栓的監督管理工作。
財政、城鄉建設、規劃、房管、城管、供水等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消火栓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條 公安機關會同規劃部門編制消防規劃時,應當包括消火栓布局規劃。相關部門在編制城市道路和供水專項規劃時,應當依據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消火栓布局規劃設置城市道路消火栓的內容,并就城市道路消火栓設置的內容征詢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意見。
最后條 市政消火栓的新建、遷建、補建、拆除等,由城鄉建設等部門組織供水企業按照規劃和技術標準具體實施。
單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區消火栓,由建設單位負責按照相關消防技術標準建設。
7條 消火栓及其給水管線的建設設計、施工和安裝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施工的相關消防技術標準。
消火栓的產品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七條 新建市政消火栓應當與市政道路同步設計、施工和驗收。竣工后,市政消火栓的施工圖紙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特殊建設工程配建的消火栓,建設單位應當將相關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其他建設工程中配建的消火栓,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將相關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九條 消火栓建設數量不足或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或進行技術改造。
第六條 消火栓專供滅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訓練使用,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六一道 因綠化、市容、環衛等原因確需臨時使用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單位應當向供水企業辦理消火栓使用手續,在指定消火栓取水,并進行計量。使用過程中,附近發生火災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恢復原狀。供水企業應當分區域設置一定數量的指定消火栓,并設置顯著標志。
第九二條 市政消火栓由城鄉建設部門組織供水企業落實維護保養職責。
單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區消火栓由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委托約定的機構負責維護保養。
第九三根 消火栓的維護保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專兼職人員,建立健全巡視、維護和管理制度;
(二)確保消火栓完好有效,無部件缺損和漏水現象;
(三)發現消火栓丟失、損毀或者接到報修電話的,應當及時進行維修、更換或者補裝;
(四)每年定期試水兩次,并清除栓內污水。
第六幾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加強消火栓的監督檢查,做好消火栓編號、建檔、統計等工作。在消火栓日常使用中,發現損壞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修理。
第六五條 將消火栓納入城市長效綜合管理考核內容,發現消火栓損壞時,由城管部門及時通報相關責任單位進行維修。
第九六條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停用市政消火栓,或者供水管線大范圍計劃降壓停水時,供水企業應當事先通知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十七條 市政消火栓的建設、日常維護保養和消防用水費用以及綠化、市容、環衛等通過消火栓取用水的費用由當地人民政府承擔。
單位消火栓的建設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維護保養經費由建筑使用單位承擔。
居民住宅區消火栓的建設經費和保修期內的維修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后可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但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范圍內的日常維護維修除外。
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消火栓的義務。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損壞消火栓。
因車輛碰撞、施工等原因致使消火栓及其管線毀損的,行為人或責任人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或者通知供水企業,并承擔相應損壞賠償責任。
第六九條 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將相關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或者未經消防驗收的;未按照規定將相關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或者竣工后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蘇省消防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點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開啟消火栓取水的,由供水主管部門按照《江蘇省城鄉供水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五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消火栓維護保養責任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蘇省消防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然后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蘇省消防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消火栓的配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二)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的;
(三)擅自拆除、停用或者損壞消火栓的。
二、13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給予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十四條線(xian) 本辦法自2014年11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