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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章(zhang) 總 則(ze)
一、條 為了加強水文管理,規范水文工作,發展水文事業,為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災減災服務,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和《江蘇省水文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水文活動,提供水文技術服務,應當遵守本辦法。
其次條 水文事業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基礎性公益事業。市、轄市(區)人民政府將水文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安排必要的經費,支持和促進本行政區域水文事業的發展。
然后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加大水情、雨情、旱情信息監測系統和洪水預警預報系統等水文現代化設施建設投入力度。鼓勵和支持水文科學技術的研究、推廣和應用,加強智慧水文建設。
第5條 市水文機構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市的水文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轄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本轄區內的水文管理工作,依法查處水文違法行為。
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氣象、海事等部門和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水文管理的相關工作。
從事水文活動的其他單位,應當接受水文機構的行業管理。
接下來條 依托全市基層水利服務體系,逐步在全市鎮(街道)建立水文技術服務網絡,由水文機構、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共同建設,水文機構負責日常運行管理,為鎮(街道)的防汛抗旱等工作提供水文技術服務。
市水文機構應當定期組織對鎮(街道)水文技術服務人員進行專業培訓,加強水文技術服務網絡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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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市、轄市(區)人(ren)民(min)政(zheng)府對(dui)在水文🎃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xian)的單位和個人(ren),按照國家有關規(gui)定(ding)給予表彰和獎勵。
二(er)、章 水文學(xue)規劃與站網的建設
8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水文事業發展規劃和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組織編制市水文事業發展規劃,經征求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九條 水文站網建設實行統一規劃。市水文機構根據市水文事業發展規劃,編制市水文站網建設規劃,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備案。
市水文站網建設規劃應當根據江河湖庫的變化情況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適時修改。修改市水文站網建設規劃,應當按照規劃編制程序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六條 市水文站網建設規劃的建設項目,應當納入水利基本建設計劃,按照國家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程序組織實施。
新建、改建、擴建水利工程需要配套建設或者更新改造水文測站的,應當將水文測站的建設或者更新改造經費納入工程建設概算。直接為水利工程提供服務的水文測站,其運行管理經費應當在水利工程維護經費中安排。
轄市(區)或者鎮(街道)因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防汛抗旱要求設立專用水文測站的,其建設和運行管理經費由本級財政承擔。
第十九眼前這條 水文測站分為國家基本水文測站和專用水文測站。
國家基本水文測站的設立和調整由省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決定。
設立專用水文測站,不得與國家基本水文測站重復。在國家基本水文測站覆蓋的區域,確需設立專用水文測站的,應當報經省水文機構批準;屬于流域機構審批的,由省水文機構報流域管理機構批準。其中,因交通、航運、環境保護等需要設立專用水文測站的,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前,應當征得省水文機構同意。
撤銷專用水文測站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九二條 下列情況之一的區域,且無國家基本水文測站覆蓋,水利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范、規程的要求,設立專用水文測站:
(一)大中型水庫、水電站和具有重要防汛任務的小型水庫、水電站;
(二)重要的引、調水工程;
(三)大中型灌區;
(四)中型規模以上的水閘、攔河壩、河湖聯通工程;
(五)保護中等規模以上城市或有特殊保護要求城鎮的堤防工程;
(六)其他應當設立專用水文測站的重大水利建設工程。
入江河流出口,重要市、轄市(區)行政區界河流斷面,水文資料需求單位宜按需要設立專用水文測站。
第十九幾條 專用水文測站由設立單位建設和運行管理,也可委托水文機構運行管理。
第六幾條 專用水文測站達到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國家基本水文測站標準的,經省水文機構與該專用水文測站管理單位協商一致,并按照法定程序報請批準后,可將其作為國家基本水文測站管理。
第六(liu)五(wu)條(tiao) 新(xin)建(jian)(jian)、改建(jian)(jian)、擴建(jian)(jian)列入水(shui)文(wen)站網(wang)建(jian)(jian)設(she)規劃的水(shu🎃i)文(wen)測站,所在地(di)人民(min)政(zheng)府應當(dang)在項目立項、規劃選址(zhi)、土地(di)劃撥、建(jian)(jian)設(she)費用、河(he)(航)道(dao)占(zhan)用、水(shui)文(wen)監(jian)測環境保護✤等方面依法(fa)給(gei)予支持。
再(zai)者章(zhang) 工程(cheng)地質探測與情報員氣象預報
第十九六條 從事水文監測的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水文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保證監測質量。第八章 水(shui)文學信息匯交與的(de)使用管理工作(zuo)
第二步十四條 水文監測資料實行統一匯交制度,按照資料管理權限向有關水文機構匯交:
(一)市、轄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水文測站的水文監測資料,向市水文機構匯交;
(二)其他部門所屬測站(斷面)的水文監測資料,向市水文機構匯交,其中位于流域管理機構管理范圍的,向所在地流域水文機構匯交。
其次十四條所述 下列水文監測資料應當進行匯交:
(一)國家基本水文測站和專用水文測站的水文監測資料;
(二)地表水水源地,行政區界斷面、生態流量控制斷面、干支流控制斷面等重要斷面的水文監測資料;
(三)重要地下水源地、超采區的水文監測資料以及其他區域有關地下水的水文監測資料;
(四)水庫、引調水工程、水電站、灌區以及其他取用水工程的取(退)水、蓄(泄)水資料;
(五)城市防洪排澇、中小河流、山洪災害易發區及土壤墑情的水文監測資料;
(六)河道和湖泊水下地形資料,水文調查、水資源評價資料,水文應急監測資料。
第2二十條 市水文機構應當建立水文數據庫和水文信息共享平臺,為公眾查詢和獲得水文監測資料提供便利。
基本水文監測資料應當依法公開,但屬于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shi)🌠二16條 編制重要(yao)規(gui)劃(hua)、進(jin)行重點項目建設(she)和(he)水(shui)資(zi)源管理等使用的水(shui)文監測資(zꦏi)料,應當按照有關規(gui)定經過審查(cha),確保其完整、可靠、一致。
第(di)五點(dian෴)章(zhang) 水利裝置與(yu)監測技術場景庇護(hu)
第五十八條 國家依法保護水文監測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壞、擅自移動或者擅自使用水文監測設施,不得干擾水文監測。接下來(lai)章 法(fa)律(lv)規則責任事故
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第(di)7章 附 則(ze)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