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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信息公司名稱:市政府關于印發《常州市實施〈江蘇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辦法(試行)》的通知
索 引 號:014109429/2017-00066
公開監督行為:主動公開
資料編碼:常政規〔2017〕2號 上架組織 :常州市人民政府
制成日期時間:2018-03-10 透明化期限:2018-03-21 廢止時間日期:2026-07-14
介紹詳述:常州市市頒布〈福建省保健保健食品小小型加工廠和保健保健食品攤販操作條例〉依據(實施)
市政府關于印發《常州市實施〈江蘇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辦法(試行)》的通知
(常政規〔2017〕2號)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常州市(shi)實施〈江蘇省食品小作坊(fang)和(he)食品攤販管理(li)꧙條例〉辦法(試行(xing))》已經市(shi)政府常務會議(yi)審議(yi)通過,現印發給你們(men),請認真(zhen)貫徹執行(xing)。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0日


揚州市開展《沙漠風省產品(pin)小做坊和產品📖(pin)攤販(fan)管理方(fang)法條列》具體(ti)辦(ban)法(試點)

  首條  為貫徹實施《江蘇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明確本市各級政府及管理部門職責,規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行為,方便群眾生活,保證食品安全,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生產經營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法律、法規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生產經營及其監督管理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工作遵循屬地管理為主、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實行社會綜合治理。
  第五條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應當依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5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6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實施監督管理。
  衛生計生部門對本地區具有文化傳承功能、地方特色鮮明的食品根據實際需要組織制定地方特色食品質量規范。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食品小作坊營業執照的注冊登記工作。
  質量監督部門負責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使用的食品相關產品生產活動的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對規定的食品攤販經營區內市容和環境衛生實施指導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經營區外經營的食品攤販。
  公安、農業、環境保護、民族宗教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承擔與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食藥監、工商、質監部門應當加強對轄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方面的指導。
  7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本辦法和上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做好本轄區內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建設、改造適合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的集中場所,完善基礎設施及配套設施,鼓勵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進入集中區域生產經營。
  第八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通過獎勵、資金資助、減免場地租金、稅收優惠、信貸支持等措施,鼓勵、支持富有地方傳統特色、滿足群眾需求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改善生產經營條件和工藝技術,創建品牌;鼓勵、扶持本地歷史悠久的食品小作坊傳統特色食品生產技藝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九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10一只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信息管理系統,實現食品安全信息公開和信息資源共享。
  第九二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和保護制度,公布舉報電話,方便群眾舉報,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十九幾條  對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實行目錄管理,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應當符合所在地的轄市(區)人民政府批準發布的食品小作坊允許生產加工食品品種目錄規定,不得生產目錄中禁止生產加工的食品。
  第九四條線  食品小作坊按照規定從事散裝或者簡易包裝食品生產加工活動,不得從事預包裝食品生產加工活動。
  第九五條  食品小作坊實行登記管理。食品小作坊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并向所在地的轄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食品小作坊登記證。食品小作坊登記實行一坊一證原則,即同一個食品小作坊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應當取得一個食品小作坊登記證。
  轄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試點食品小作坊登記與營業執照登記統一受理、同步辦理。
  第十九六條  申領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和設備、設施;
  (二)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
  (三)具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清真食品小作坊應當同時符合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10七條  申請食品小作坊登記,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的轄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登記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食品小作坊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及其周圍環境平面圖;
  (五)食品生產主要設備、設施清單;
  (六)進貨查驗記錄、生產過程控制、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等保證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七)食品小作坊質量安全承諾書;
  (八)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十八條  轄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征詢食品小作坊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的意見,按照規定對其生產加工場所進行現場核查。
  食品小作坊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在綜合考慮周邊環境、區域規劃等因素的基礎上,將有關意見回復轄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轄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征詢意見和現場核查結果,作出如下處理:
  (一)食品小作坊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同意設立食品小作坊,并經現場核查符合規定條件的,依法作出準予登記決定,頒發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并通報相關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
  (二)食品小作坊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不同意設立食品小作坊的,依法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三)食品小作坊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同意設立食品小作坊,但經現場核查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依法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六九條  除可以當場作出登記決定的外,轄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轄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登記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檢驗、檢測、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登記審查期限之內。
  第2八條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應當載明食品小作坊名稱、地址、經營者姓名、食品品種范圍和產品包裝形式等信息。具體格式按照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下發證書格式執行。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其二五一條  食品小作坊有效期滿提出延續申請,符合登記條件的,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延續的,應當向其頒發新的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登記證編號不變,有效期自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準予延續決定之日起計算;不符合登記條件的,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作出不予延續食品小作坊登記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1212條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有效期內,食品小作坊名稱、經營者姓名、生產地址名稱等信息事項發生變化,需要變更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載明的登記事項的,食品小作坊應當在變化后十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其次第十三條 食品小作坊提出變更申請,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登記證編號不變;決定不予變更的,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變更食品小作坊登記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二點十幾條  食品小作坊經營場所、生產條件、生產工藝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小作坊登記。轄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重新進行現場核查。
  2、15條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遺失、損壞的,應當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補辦。
  其次16條  食品小作坊終止食品生產加工,食品小作坊登記被撤回、撤銷或者吊銷的,應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手續。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小作坊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辦理食品小作坊登記注銷手續:
  (一)食品小作坊登記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食品小作坊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食品小作坊登記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記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食品小作坊登記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食品小作坊登記的其他情形。
  食品小作坊登記被注銷的,登記證編號不得再次使用。
  二是二十七條  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食品,包裝形式為散裝的,應當在盛放該食品的容器上采用貼標或者掛牌等方式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等信息;采取簡易包裝的,還應當在包裝上標明食品小作坊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登記證編號、成分或者配料表等。
  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應當在食品容器或者包裝上明示含“作坊食品”等字樣的標識。
  第十二二十條  食品攤販實行備案管理。食品攤販從事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備案,提供經營者的身份證、住址、聯系方式、經營品種和從業人員健康證明等信息。
  第二名黨的十九條  轄市(區)人民政府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實際需要,按照方便群眾、合理布局的原則,在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后,劃定食品攤販經營區域、確定經營時段,并向社會公布。幼兒園、中小學校出入口周邊200米內不得劃定為食品攤販經營活動區域。
  在劃定區域外,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群眾需求,在不影響安全、交通、市容環保等情況下,可以在城市非主干道兩側臨時指定一定路段、時段供食品攤販經營。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建設特色食品街區,為食品攤販經營提供統一攤位,并提供水、電、垃圾處理等便利。
  第三個十二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備案信息制發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應當載明食品攤販的姓名、經營品種、經營區域、經營時段等信息。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日常管理中,發現食品攤販未辦理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的,應當告知其及時辦理。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備案信息與食品攤販簽訂市容環衛責任書。
  其三五一條  食品攤販應當在劃定區域和確定時段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并在其攤位明顯位置張掛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和市容環衛責任書。
  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不得轉讓、出租、出借、偽造、涂改。
  第三步十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從業人員進行免費食品安全培訓,加強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誠信教育。
  第四第十五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食品安全協管員、信息員隊伍,協助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部門開展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日常管理,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開展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安全隱患排查。
  三、十四條所述  相關執法部門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違法行為依法查處的,應及時將處理結果通報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將處理情況記入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信用檔案。
  第二十四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計生、質量監督、農業等部門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準確、及時、客觀地公布涉及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的相關信息。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存在嚴重違法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市、轄市(區)人民政府以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通過電視、報刊、互聯網、廣播等媒體予以曝光。
  第三方第十六條  食品小作坊在《江蘇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施行前已經取得小作坊備案、登記等證件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申領。
  三、十♑(shiꦿ)八條(tiao)  本(ben)辦法自2017年4月10日起施行(xing)。

常州市人民政府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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