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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明稱:市政府關于印發《常州市城市道路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索 引 號:014109429/2018-00026
公開化模式:主動公開
文檔編碼查詢:常政規〔2018〕1號 頒布公司:常州市人民政府
轉為年月日:2019-01-04 公開透明起止日期:2019-01-23
時   效:本辦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13日。
的內容評述:常州市市大城市通道的管理方案法子
市政府關于印發《常州市城市道路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常政規〔2018〕1號)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常州市城(cheng)市道路管理實施辦法(fa💟)》已經(jing)市政府常務會(hui)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che)執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4日


常州市市中小城(cheng)市村(cun)道標(biao)準化管(g𝔉uan)理方案(an)方法

弟一(yi)章  總則

  1條  為加強我市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發揮城市道路功能,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建設部《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道路的規劃建設、養護維修及其監督管理,臨街建筑退紅線區域與城市道路一并納入統一管理。
  第四條  城市道路管理實行統籌規劃、協調發展、建設與養護并重的原則。
  4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道路的主管部門。
  發展改革、財政、公安交通管理、規劃、房管、園林綠化、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道路管理的相關工作。
  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由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附屬設施的管理要求負責監督管理。
  第十條  天寧區、鐘樓區范圍內的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其附屬橋梁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市城市道路管理機構負責養護維修和日常管理,具體道路清單定期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網站上公布及更新。
  天寧區、鐘樓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市城市道路管理機構管理范圍以外的城市道路養護維修和日常管理工作,具體工作可以委托其城市道路管理機構實施。
  溧陽市、金壇區、武進區和新北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道路的養護維修和監督管理工作,養護維修管理的具體工作可以委托其城市道路管理機構實施。
  6條  政府鼓勵開展城市道路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和工藝,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十九(jiu)條  任(ren)何單(dan)位和個人都有權(quan)舉報危害城(cheng)市(shi)道路安(an)全(quan)的行為,對(dui)保護城(cheng)💮市(shi)道路做出(chu)顯(xian)著成績(ji)的單(dan)位和個人,各級建設(she)行政主管部門(men)應當(dang)予(yu)以(yi)表彰(zhang)。

第二點章  規劃方(fang)案建筑

  8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道路相關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轄市(區)政府相關部門根據城市道路相關規劃,組織編制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劃應當在上一年年底前編制完成。
  第9條  政府鼓勵國內外企業、個人和其它組織按照城市道路相關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投資建設城市道路。
  十條  開發園區或各類房地產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項目建設范圍內的城市道路納入開發建設計劃,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將項目內部道路與城市道路銜接部分的建設方案書面告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并在項目交付前按建設方案實施到位。
  十一條什么  城市給水、排水、燃氣、照明、熱力、供電、信息、交通安全、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的建設計劃,應當與城市道路相關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相協調,堅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則,與城市道路同步建設。
  第六二條  推行城市道路綜合管廊建設,根據規劃要求具備條件的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應當同步建設綜合管廊。
  十四條線  城市道路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城市道路建設項目的審批手續。在項目開工前,應當與城市道路管理機構做好城市道路移交的相關銜接工作。
  第十九四條所述  承擔城市道路建設的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具有與承擔任務相適應的資質,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相應的技術標準及規范。
  第十九五條  城市道路工程完工并清理現場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并辦理竣工備案手續。
  建設單位應當同步移交相應的竣工資料,附設于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資料,并提供地下管線信息數據。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接收已完工并驗收合格的政府投資建設城市道路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九六條  臨街建筑退紅線區域與城市道路實行一體化規劃建設管理。臨街建筑退紅線區域由規劃部門統一規劃,明確建設要求。
  臨街建筑退紅線區域由城市道路管理機構負責場地管養,園林綠化部門負責公共綠地管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機動車停車管理,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六七條  地塊開發單位應當在新建臨街建筑退紅線區域前,將臨街景觀綜合方案和工程設計文本報規劃、建設、園林綠化等部門。
  新(xinꦫ)建(jian)臨街建(jian)筑退紅線區域(yu)建(jian)成并驗收合格(ge)后,由相應(ying)的(de)管理部(bu)門根據(ju)各自(zi)的(de)職責接收管理。

三是章  養護(hu)的(de)售后維修

  第十九八條  城市道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城市道路的養護維修,保證城市道路完好。
  第九九條  城市道路管理范圍以已實施的規劃道路紅線為準,規劃道路紅線尚未實施的,以現狀道路為準。
  已完成征收工作但暫不實施建設的城市道路用地,由征收的出資單位負責臨時綠化、硬化及封閉管理,屬地街道(鎮)應加強監管,防止私自占用或亂堆亂放。
  其次十二條  城市道路和臨街建筑退紅線區域養護維修使用城市長效管理資金的,由建設、園林綠化、城市管理等部門編制年度養護維修計劃,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并通過公開招標等競爭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能力的單位實施。
  2.十一國慶條  城市道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巡查和檢測評估制度,定期組織對城市道路進行檢測評估。城市道路的檢測評估,應當由專業檢測機構承擔,檢測機構及其有關人員對檢測結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城市橋梁經檢測評估結構承載能力下降已構成危橋,或者城市道路出現塌陷、斷裂以及其他影響通行安全突發情形的,城市道路管理機構應當立即設置警示標志,采取緊急措施,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等相關部門。城市道路管理機構應當及時通知養護維修責任單位限期排除隱患。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按照養護維修技術標準和規范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養護維修,確保城市道路完好安全。
  城市橋梁經檢測評估結構承載能力下降但尚未構成危橋的,城市道路管理機構應當及時變更承載能力標志和設置警示標志,采取措施加固橋梁。
  其次第十二條  城市道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城市道路養護維修信息檔案,全面、及時記錄養護維修作業、巡查、檢測以及其他相關信息并妥善保存。
  第二名第十五條  附設于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線的檢查井及井蓋、雨箅,應當符合城市道路養護規范。因井蓋、雨箅缺損、移位、下沉等影響交通和安全的,有關產權單位應當及時補缺或者修復。
  第二點十4條  養護、維修城市道路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并按規定采取有效防塵降塵措施。城市道路的養護、維修工程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修復竣工。
  2、十八條  城市道路養護、維修的專用車輛應當使用統一標志;執行任務時在保證交通安全暢通的情況下,不受行駛路線和行駛方向的限制。
  養護維修人員應當穿著統一的安全服飾。
  2第十五條  已建的臨街建筑退紅線區域,確需提升改造的,由公安交通管理與建設、規劃、房管、園林綠化、城市管理等部門制定方案,改造應當兼顧實用性和城市景觀的要求,確需設置停車泊位的,應當加固路基。
  市、轄市(區(qu))城市道(dao)路管理(li)(li)機構(gou)根據(ju)(ju)道(dao)路管理(li)(li)權限實(shi)施相鄰的(de)退紅線區(qu)域改造。改造完成后(hou),與保留現狀(zhuang)區(qu)域一并納入統一管理(li)(li),由꧒相應的(de)管理(li)(li)部門根據(ju)(ju)各(ge)自職責(ze)接收管理(li)(li)。

第四個章  監督的服(fu)務管理職能服(fu)務管理

  二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道路規劃用途。除依法實施交通管制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封閉城市道路或者限制車輛、行人通行。不得擅自拆除已封閉的城市道路或橋梁的設施。
  第五 18條  在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挖掘;
  (二)擅自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三)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辟建市場或設攤營業;
  (四)擅自設置停車泊位、停車場;
  (五)擅自設置廣告、燈箱等設施;
  (六)擅自修筑或封閉道路出入口或在車行道與人行道之間設置接坡;
  (七)在橋梁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燃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或其他易燃易爆管線;
  (八)擅自在城市橋梁范圍內停泊船只;
  (九)擅自通行履帶車和其它對道路有直接損害的車輛;
  (十)擅自在人行道、非機動車專用道、道路綠地上行駛、停放機動車;
  (十一)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惡臭、粉塵飛揚的物品;
  (十二)直接在車行道、人行道上攪拌水泥沙漿、混凝土及其他拌合物;
  (十三)焚燒垃圾及其他物品;
  (十四)移動或毀損路名牌等道路附屬設施;
  (十五)其它侵占、損害城市道路的行為。
  第二點19條  在臨街建筑退紅線區域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挖掘;
  (二)擅自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三)擅自擺攤設點、占道經營;
  (四)擅自設置停車泊位、停車場或停放機動車輛;
  (五)擅自設置廣告、燈箱等設施;
  (六)擅自修筑或封閉出入口;
  (七)擅自通行履帶車和其它對設施有直接損害的車輛;
  (八)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惡臭、粉塵飛揚的物品;
  (九)直接攪拌水泥沙漿、混凝土及其他拌合物;
  (十)焚燒垃圾及其他物品;
  (十一)其它侵占、損害設施的行為。
  然后十二條  在城市道路和臨街建筑退紅線區域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影響道路完好使用的,應當事先告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一)增設、遷移交通設施、管線、桿線等各種公共設施的;
  (二)設置或遷移城市公交站點、出租車站點的;
  (三)更換、維修其它附屬設施的。
  然后國慶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橋梁的具體技術特點、結構安全條件等情況,確定城市橋梁的施工控制范圍。
  在城市橋梁施工控制范圍內從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樁、地下管道頂進、爆破等作業的,在取得施工許可證前應當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與城市橋梁的產權人簽訂保護協議,采取保護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一12條  確需在人行道、非機動車道上設置臨時停車泊位的,應當辦理城市道路占用許可手續。
  經批準設置停車泊位,占用期間損壞城市道路的,申請人應當承擔相應費用,由城市道路管理機構進行修復。
  第三點第十五條  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在城市橋梁上架設、增設管線設施的,須經建設、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批準,并在批準的范圍和期限內進行。
  三是十幾條  經批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批準的時間、范圍和要求占用、挖掘,不得擅自變更;
  (二)在占用、挖掘現場醒目處懸掛許可證,設置交通安全護欄、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保障行人和交通車輛安全;
  (三)需要對部分車輛限制行駛或臨時交通管制的,應當事先報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并提前5日向社會公告,但緊急情況除外;
  (四)挖掘道路時應當精心組織、文明施工,在主要道路上進行橫穿道路施工的,應當在夜間進行,白天應當恢復交通;
  (五)挖掘道路不得壓占檢查井、消防栓、雨水口和邊溝,挖掘或修復路面應當按規定的技術要求進行施工;
  (六)挖掘道路發現測量標志、地下管線、文物保護標志等設施時,應當立即采取保護措施,不得移位、損壞,并及時通知相關產權單位;
  (七)挖掘道路工程完成后,應當及時按有關技術要求回填夯實;
  (八)占用、挖掘結束后,應當及時清理占用現場、拆除臨時設施、恢復道路原狀,并及時通知批準部門檢查驗收;
  (九)因特殊情況批準部門需提前中止占用道路時,占用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騰退。
  3十六條  經許可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按規定向城市道路管理機構交納城市道路占用費和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
  城市道路占用費、挖掘修復費收費標準,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經許可挖掘城市道路的,出現影響城市道路安全情形時,作業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作業,采取應急措施防止危害擴大,并通知城市道路管理機構,同時報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現影響附設管線安全情形的,還應當及時通知管線產權單位和有關管理部門。
  第二十八(ba)條  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chao)(chao)重、超(chao)🌠(chao)高(gao)、超(chao)(chao)長車輛(liang)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xing)(xing)駛的,應(ying)當(dang)制(zhi)定(ding)(ding)通行(xing)(xing)預案,經建設(she)行(xing)(xing)政(zheng)主(zhu)管部(bu)門(men)許可,按(an)照公安交(jiao)通管理部(bu)門(men)指定(ding)(ding)的時(shi)間(jian)、路線、速度(du)行(xing)(xing)駛,并懸掛明顯標志。車輛(liang)所有者或經營者應(ying)當(dang)按(an)建設(she)行(xing)(xing)政(zheng)主(zhu)管部(bu)門(men)和(he)相關部(bu)門(men)的要求(qiu)采(cai)取相應(ying)的保護措施,并承擔由此發生的費(fei)用。

第六章  民事法律承擔的(de)責(ze)任

  3 18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占、損害城市道路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19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執法事項,按照綜合執法的規定應當由其他執法主體實施的,依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八條(tiao)  國(guo)家工(gong)作(zuo)人員在城市道路管理工(gong)作(zuo)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bi)的,依(yi)法給予處分(fen);構成🌊(cheng)犯罪(zui)的,依(yi)法追(zhui)究刑事責任。

最后(hou)章  附  則

  第三十一國慶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具備一定技術條件的道路、橋梁及其附屬設施。道路包括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類;橋梁包括城市范圍內連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的,供車輛、行人通行的橋梁以及高架道路;附屬設施包括道路紅線范圍內設置的綠地、交通安全、信息、電力、消防、照明、排水、給水、燃氣、垃圾收集、路名牌、燈箱等設施。
  本辦法所稱臨街建筑退紅線區域是指城市道路紅線與臨街建筑邊界(或圍墻)之間的公共場地,是向社會公眾開放、供公共使用和活動的場所,包括綠化、場地以及道路出入口等配套設施。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nian)4月(yue)1日起施行。1998年(nian)9月(yue)24日發(fa)布的《常(chang)州市(shi)城市(shi)道路(lu)管理(li)實(shi)施細則》(常(chang)政發(fa𒊎)〔1998〕101號)同時廢止(zhi)。

常州市人民政府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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